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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PU-10100-B-0201-2022092901

管理單位:教務處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次:02

20220929修

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11年09月2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審議有關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及其他非教學單位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違反本校相關規定、延長服務、學術研究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置委員9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教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主任。教務長為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選任委員:由召集人會商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及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主任推薦全校教授級以上專任教師若干人,餘委員簽請校長勾選擔任之。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有關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延長服務之提案,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通過有關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時,須述明理由。其他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教師聘任與升等案之評審,分別準用所屬單位之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辦理。

非屬教學單位教師聘任與升等案之評審,得由教師依其專長選擇屬性相近之學院,並提請本會確認後,準用該學院之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81113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2月2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
民國11109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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