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研究生需要繳交幾年的全額學雜費?
依據【靜宜大學學雜費相關收費及退費辦法】規定:
- 碩士班及博士班:
- 第一年及第二年應收取全額學雜費。
- 延修(畢)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達10學分(含)以上者,應收取全額學雜費;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含)以下者,按修習課程所屬學制院、系、所之學分數收取學分費及雜費。
- 碩士在職專班:
- 第一年及第二年應收取全額學雜費。
- 延修 (畢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達 10學分 (含 )以上者,應收取全額學雜費。
- 延修 (畢 )生修習 9學分以下者 (含 ),依其選修課程之學制收取學分費。
- 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 第一年及第二年按其修習學分數,收取學分費及雜費。
- 第三年起,按其修習學分數收取學分費。
- 修習大學部課程(含教育學程)於修習當期依時數計收學分費。
路徑:靜宜大學→行政單位→會計室→相關法規→靜宜大學→【靜宜大學學雜費相關收費及退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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