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獎勵教師全英語授課實施辦法
文件編號:PU-10100-B-0401-2024112001 | |
管理單位:教務處 |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獎勵教師全英語授課實施辦法 |
版 次:03 | 20241120修 |
靜宜大學獎勵教師全英語授課實施辦法
民國113年11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為落實本校國際化政策,鼓勵本校教師以全英語教學方式開授課程,特訂定「靜宜大學獎勵教師全英語授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各教學單位依「靜宜大學開課辦法」進行開課,並經「靜宜大學全英語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全英語課程,但不包括英文以外之外語及非講授類課程,如:實驗、專題討論、書報討論、論文、演說等性質之課程。 | ||||||||||
第三條 | 本辦法係指所有教學內容活動採用100%全英語方式進行,教學內容含教學計畫表、講授課程、教材、學生作業、考試評量(含教師命題與學生成果),開課時需於開設科目表及選課系統上註明「全英語授課」,供學生選課之參考。 | ||||||||||
第四條 | 申請條件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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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開課前一學年,參加各校雙語資源中心公告認可之EMI師資培訓課程模組研習時數達12小時並取得證書者,可得外加獎勵金。 | ||||||||||
第六條 | 全英語授課教師,需參加校內外舉辦之全英語授課工作坊或教師社群,並於期末提供教學意見反饋。全英授課達三年以上之教師則有義務分享教學經驗、心得及因應外部計畫提供觀課。 | ||||||||||
第七條 | 開課單位於每學期針對全英語授課之課程,提供教師開課前兩學年之全英語授課教學評量成效,送「靜宜大學全英語課程審查委員會」作為補助之參考。 | ||||||||||
第八條 | 本校得視當年度經費預算及全英文課程開課數適當調整獎勵金額。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111年12月07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11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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