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文件編號:PU-10100-B-0501-202403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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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教務處 |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
版 次:01 |
20240307增 |
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民國113年03月07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113年02月21日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第一條 為辦理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閱讀書寫暨素養課程研發中心及其他非屬學院單位(以下簡稱共同教育單位)教師聘任與升等,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細則」及「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共同教育單位教師之聘任與升等辦理,以「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其評審細則為準據,本辦法依其授權範圍內所為之評量基準或補充規定。
第三條 共同教育之各中心、室應自訂所屬系級單位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所訂辦法經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共同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第四條 初聘教師聘任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細則」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屬系級單位提出申請審議,通過後送共同教評會辦理審議。
第六條 共同教育單位專任教師之升等分為學術研究、教學服務、技術應用和教學實務等四種類型。
各類型教師升等需符合下列「學術研究成果表」之標準,並具備其升等類型之資格,始得申請。
一、升等申請標準
各類型教師升等學術研究成果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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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類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15點 |
12點 |
1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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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篇 |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篇 |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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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服務類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10點 |
8點 |
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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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篇 |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篇 |
優良論文第四級(含)以上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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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應用類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10點 |
8點 |
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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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篇 |
傑出或優良論文第一級1篇 |
優良論文第四級(含)以上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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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務類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10點 |
8點 |
6點 |
二、等級與點數計算基準
學術研究成果等級與點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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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等級 |
點數 |
論文等級 |
點數 |
論文等級 |
點數 |
傑出論文 |
15點 |
優良論文第二級 |
6點 |
優良論文第四級 |
3點 |
優良論文第一級 |
10點 |
優良論文第三級 |
4點 |
其他獎勵論文 |
2點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 |
5點 |
學術專書 |
10點 |
專書論文 |
4點 |
產學計畫案 |
1點 |
教育部教學實踐 |
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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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等級依據「靜宜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之。 *與專家或學生共同發表之文章,貢獻度超過60%者,比照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列。 *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之第三級期刊論文等同於優良論文第四級。 *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TCI-HSS)收錄之論文等同為其他獎勵論文(積分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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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計畫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認列通過之子計畫,須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產學計畫需經費入帳學校的計畫案才得以認列,且需擔任計畫主持人,最多認列3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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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專書,須國內具規模且有審查制度出版學術專書之優良出版社,由共同教育之各中心、室推薦2家,國外部分則個案審查。 |
各升等類型之資格:
一、學術研究類升等:
申請「學術研究類」升等之教師,符合第二項所列「學術研究成果表」標準,得以專門著作作為主要著作送審。
二、教學服務類升等:
申請「教學服務類」升等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二項所列「學術研究成果表」標準外,尚須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至少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欲申請「教學服務類」教師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連同其他升等資料送請所屬系級單位審查。
1.校級教學優良教師1次。
2.院級教學優良教師2次、或院級教學優良教師1次及系級教學優良教師2次。
3.系級教學優良教師3次。
4.校級績優導師1次。
5.院級績優導師2次、或院級績優導師1次及系級績優導師2次。
6.系級績優導師3次。
7.曾獲全國性教學優良相關獎項之教師。
8.曾獲全校、全國性及國際性服務優良相關獎項之教師。
9.獲教育部績優教練1次或單項協會全國性績優教練2次或院級績優教練3次。
10.曾參與校務發展、教學相關計畫、產學合作計畫,並擔任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累計達3年或6學期以上,執行校內計畫由考核單位提具佐證資料。
11.曾擔任本校學術、行政主管或系級以上學術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之教師,累計達3年。
12.曾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以上專業競賽並獲獎、或指導大專生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或曾指導學生獲得最佳論文獎,累計達3次以上。
13.指導運動代表隊榮獲全國性競賽大專組前3名1次。
14.指導運動代表隊榮獲聯賽大專組第二級前6名以上2次。
15.指導運動代表隊榮獲全國性競賽大專組前6名3次。
16.執行產學計畫(不限件數),其計畫總金額累計達100萬元(含)以上者。
17.舉辦公開區域性校際競賽活動2次。
18.擔任國際賽事代表隊教練或裁判1次。
三、技術應用類升等:
申請「技術應用類」升等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二項所列「學術研究成果表」標準外,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
(一)文藝創作: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二)體育成就: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三)產學應用: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藝術或體育類教師以作品或成就證明辦理升等者,分別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附表三、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規定」及「附表四、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辦理。
以技術報告辦理升等者,教師須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獲核政府機關計畫、或與公民營機構簽訂之產學合作案(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案),計畫核定金額累計達下表之標準;計畫若為多人共同執行,累計金額依其計畫執行貢獻度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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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教授 |
升等副教授 |
升等助理教授 |
計畫核定總金額 |
400萬 |
320萬 |
240萬 |
四、教學實務類升等:
申請「教學實務類」升等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二項所列「學術研究成果表」標準外,其在教學實務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送審之專門著作合計篇(件)數,至少二分之一須為與教學實務相關,並執行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2件、本校教學研究能量精進計畫(教學研究類)2件以上,以及參加教學發展中心教學實務研習1年以上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第七條 共同教評會對於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評分範圍為:60-80分。
共同教評會委員於審議三天前,得至指定場所審閱升等人之資料。
共同教評會對升等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本委員會委員審議時應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評分;若對升等案有疑義,經決議暫緩審議,於再審議時,得邀請升等人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繼續審議。
共同教評會基於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進行審查,其審查程序分別如下:
一、升等教師檢齊相關資料後,由所屬系級中心、室提請系級教評會就其研究、教學、服務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報請教務長提交共同教評會審議。
二、共同教評會對各升等類型之教學、服務成績達以下標準者,應為通過之決議:
(一)學術研究類:70分。
(二)教學服務類:75分。
(三)技術應用類:70分。
(四)教學實務類:75分。
三、共同教評會就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成績進行審議通過後,將相關資料彙整送交人事室辦理決審相關作業。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共同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