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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文件編號:PU-10100-B-0601-2025040201  
管理單位:教務處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版    次:01 20250402增

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114年04月02日行政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114年03月17日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 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為確保所屬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品質,特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本校「教師評鑑行政作業準則」訂定「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工作由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由本委員會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六人,經校長遴聘二至四人擔任委員。
三、 辦理時程及程序
  (一)各中心、室應於二月底前,檢核及備妥受評教師教師資料(含檢核表及教師補充相關資料)送本委員會辦理。
(二)未通過檢核項目者,由本委員會覆核,並應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審議。
(三)本委員會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四)本委員會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送交人事室。
四、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要點經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提送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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