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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轉學考之資格應如何認定?

報考學士班轉學,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2.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3.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4.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七)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

(八)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五目之第二小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九)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遭退學之本校學生,不得報考。

(十)僑生需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其成績不予優待。

(十一)凡以特種考生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之陸生,得報考本校日間學制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但就讀離島學校、離島校區系所及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之陸生,不得參加本校轉學考試。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得否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如無法獲准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居民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轉學及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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