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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該如何辦理休學及其注意事項?

(一)依據【靜宜大學學則】,學生休學規定如下:

  1. 學生因故休學,得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兩學年為原則。
  2. 休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準時復學,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申請核准後,可再予延長一學年。
  3. 因應徵召服役(至服義務役期滿為限)、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至多以二年為限)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休學而不列計休學年限。
  4. 因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入學者,得再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前項休學期間之計算。 5.休學期滿不復學者,視同已無就讀意願,應予退學。

(二)校方受理學生申辦休學手續期間及退費事宜:

  1. 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及延畢生)申辦休學,至遲應於每學期行事曆所訂定(含大四畢業考)之申請截止日前完成手續。
  2. 有關「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請至靜出納組【學雜費專區】查詢。

(三)辦理休學應檢具之資料及程序事項:

  1. 同學申請休學前→
    • (1)應先與家長(監護人)溝通並取得家長(監護人)同意書。
    • (2)向各行政單位確認應辦理事項如交還校內各單位所借之書籍、儀器、其它物品及還清欠費等
  2. 申請休學學生應檢具下列資料,並持文件至文興樓二樓綜合業務組承辦人領填休學程序單:
    • (1)家長(監護人)同意書:至綜合業務組下載【大學部學生申辦休學家長同意書】填寫。學士班學生須有家長(監護人)簽名及蓋章方受理辦理休學,研究生及勒令休學者本項免附。
    • (2)貼妥28元郵票之回郵信封1個(續休生及新生需附2個信封,復學通知用)。
  3. 本組受理申請後,請持休學程序單依序至各單位完成核章。各單位查核申辦休學學生,如確已辦妥與其業務相關之手續時,即予簽核。
  4. 申辦學生完成休學程序單所有簽核後,應即將該程序單繳回綜合業務組存查;未交回綜合業務組者,視同未完成休學程序。
  5. 因申辦學生至出納組核章的日期,涉及該生學雜費之有無退費或退費金額多寡,務請申辦學生留意休學程序單之簽核時程,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6. 申辦休學之男同學,若已依規定經兵役承辦人簽章且緩消資料已送兵役單位者,即不能撤回該休學。
  7. 學生完成休學手續者,始製發休學證明書。
  8. 休學逾期未復學者,經通知限期辦理復學或續休而未辦理者,以退學論處。

路徑:靜宜大學→行政單位→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學籍成績相關法規→【靜宜大學學則

路徑:靜宜大學→學雜費專區

路徑:靜宜大學→行政單位→綜合業務組→表單下載→學生使用→休/退/復學→【大學部學生申辦休學家長同意書

路徑:靜宜大學→行政單位→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各項文件申請→【休學/退學/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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