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保留學籍,休學和退學有何不同?
依據【靜宜大學學則】規定:
- 保留學籍:只適用新生(1)因重病需長期療養、(2)陸生、僑生或外國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3)兵役、(4)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5)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入學者。(6)參加「青年生涯領航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並於入學前已確定執行計畫者。(7)其他依法令之規定者。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原則,因重病、簽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等理由,保留入學資格者,保留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
因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得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期間至多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前項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之計算。
保留學籍期間毋須繳納任何費用。保留學籍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保留學籍期間屆滿後,於新一學年度起入學,並給予新學年之學號。 - 休學:學生因故休學,得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兩學年為原則。休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準時復學,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申請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年。
- 休學期滿不復學者,視同已無就讀意願,應予退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1)休學逾期未復學者。(2)未依繳費期限繳交學雜費者。(3)操行成績不及格者。(4)未能於本學則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所定期限內達成畢業條件者、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均含重考一次)、或博士班研究生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均含重考一次)。 (5)論文有抄襲、剽竊、代寫或偽造數據情形嚴重,經調查屬實者。(6)其他依有關法令或本校自訂之退學標準應予退學者。無前項各款事由者,得自動申請退學,唯須在學期考試前辦理,學期考試期間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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