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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Q&A :::
綜合業務組
學籍/學雜費
【學籍】學士班的修業年限為何?
依據【靜宜大學學則】規定:學士學位修業年限為四年。
未於該年限完成學士學位規定學分、課程或其他畢業條件者為延畢生,得延長修業至多二年;
懷孕、生產、撫育三歲以下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生之一項或多項事由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得再申請延長修業至多二年。
每生延長期限累計至多四年。
路徑:靜宜大學→行政單位→教務處→
綜合業務組
→章則辦法
→學籍成績相關法規→【
靜宜大學學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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