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文件編號:PU-10100-B-0601-2025040201 | |
管理單位:教務處 |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
版 次:01 | 20250402增 |
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114年04月02日行政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114年03月17日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 | 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為確保所屬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品質,特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本校「教師評鑑行政作業準則」訂定「靜宜大學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工作由共同教育教師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其組成方式如下: |
(一)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由本委員會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六人,經校長遴聘二至四人擔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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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辦理時程及程序 |
(一)各中心、室應於二月底前,檢核及備妥受評教師教師資料(含檢核表及教師補充相關資料)送本委員會辦理。 (二)未通過檢核項目者,由本委員會覆核,並應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審議。 (三)本委員會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四)本委員會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送交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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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本要點經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提送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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