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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研究所的修業年限為何?

依據【靜宜大學學則】規定:

  1. 碩士學位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博士學位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
  2. 未於該年限完成碩士或博士學位規定學分、課程、學位論文或其他畢業條件者,其延長修業規定如下:
    • 以在職生身分入學者,得延長修業至多二年。
    • 懷孕、生產、撫育三歲以下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生,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得延長修業至多四年。
    • 具前二款延長修業之多項事由者,累計至多四年。

路徑:靜宜大學→行政單位→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章則辦法→學籍成績相關法規→【靜宜大學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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