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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111學年度起體育課程跟以前有什麼不同?

一、 111 學年度起新制體育必修課程修訂如下:

  1. 111 學年度(含)起學士班入學之學生,新制校訂體育必修課程規定為 2 學分,修訂後課程自 111 學年度起全面實施。
  2. 111 學年度(含)起學士班入學之新生:需修得以下兩門大一新開設之體育必修課程,總計必修 2 學分,始符合畢業資格。至於體育選修課程,學生可自由修習並列入該系外系選修學分。
    1. 大一開設之「運動健康與素養(基礎體育)必修 1 學分」(111 學年度起新開)。
    2. 大一開設之「運動技能與涵養(初級專項)必修 1 學分」(111 學年度起新開)。

二、110 學年度(含)前學士班入學之在校生:舊制校訂體育必修課程 4 學分之規定,若尚未完成修習者,自 111 學年度起,需依下列補修規則完成修習,即可視同達成校訂體 育必修規定,符合畢業資格,但學系規定之總畢業學分數不因此減少,敬請留意。

  1. 舊制大一「基礎體育(運動與健康)必修 1 學分」(111 學年度起停開):未修習或修習不及格者,需補修新制大一之「運動健康與素養(基礎體育)必修 1 學分」。
  2. 舊制大一「基礎體育(基礎游泳)必修 1 學分」(111 學年度起停開):未修習或修習不及格者,需補修新制大一之「運動技能與涵養(初級專項)必修 1 學分」。若已修習舊制大二體育必修課程 1 科並及格者,可認列此科目不用再補修。
  3. 舊制大二體育必修(111 學年度起停開):未修習或修習不及格者,均不需再補修。

路徑:靜宜大學→行政單位→體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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